机动车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可以赔多少钱?
导读: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请求损害赔偿?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黄建羽律师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郑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出院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法院依法判决,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1万余元的赔偿。
案件当事人:
原告:郑某 代理人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黄建羽律师
被告:胡某、某物流公司、渤海保险公司
第三人:乐清市社会保障基金服务中心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胡某驾驶货车转弯时未让驾驶电动车直行的郑某,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郑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8天,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2023年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几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
代理意见:
郑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其提出的各项主张均有相应的票据及其他证据证明,符合客观事实,几被告应当予以赔付。肇事货车系某流公司所有,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全责,郑某无责。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郑某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残疾,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300元。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告胡某、某物流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因肇事货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渤海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货车交强险保险人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用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车辆损失。不足部分由渤海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货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鉴定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根据事故责任由侵权人胡某赔偿。
裁判结果:
郑某各项损失:医疗费16万余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护理费1.3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辅助器具、用品费2000元;交通费3300元;车损500元;鉴定费3300元,上述合计25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前期已垫付1.8万元,第三人前期垫付5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仍需赔付郑某23万余元;胡某赔付郑某鉴定费3300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延伸
实务中误工费应如何主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误工费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的,应当提供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导致收入减少。
主张按照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误工时间的应当提供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天)×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律师简介:
黄建羽律师执业于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系专职律师,四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乐清市柳市镇总工会法律顾问律师。专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经济类纠纷) 家事纠纷(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 劳动争议 刑事辩护。咨询热线:13634207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