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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海宫律师

2023-01-18浏览:4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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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海宫律师,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乐清市柳市镇总工会法律顾问律师,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自201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擅长办理民商事经济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刑事犯罪辩护等,为广大群众解决法律问题,实务经验丰富。2021年经办的郑某劳动争议一案被温州市总工会评为2020年度温州市十佳工会法律维权案例。

 

倪海宫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秉承“唯有专精,方显卓越”的执业理念,做事严谨负责,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民商事经济纠纷、劳动争议、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代表案例:

1、民间借贷纠纷,无借条综合其他证据确认已亡故债务人的百万借款金额

2、刑事案件,及时介入案件,行使刑事辩护权,变更认罪认罚,成功争取缓刑

3、劳动争议纠纷,助力工人依法获得工伤赔偿

 

人生格言:

唯有专精,方显卓越

【案例1:助力工人依法获得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4日,郑某应聘至某公司从事画图工作,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先发7000元,另外的1000元于年底一次性发。2019年5月24日下午4点半左右,郑某在公司车间操作折弯机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食指,受伤后被送至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确认郑某右食指中节指骨骨折,后郑某多次前往该院进行检查、换药,共计花费13000元,该医疗费用已由某公司垫付。

2019年9月29日,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乐人社工认〔2019〕301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郑某属于工伤。2019年10月29日,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作出的温劳鉴工乐〔2019〕107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郑某因工致残等级为拾级。  

【观点】

公司秉持的观点:1、郑某的受伤系其故意为之,应由郑某独自承担全部经济损失;2、相应社保系郑某本人拒绝缴纳,故某公司不应承担补缴责任;3、认为其郑某工资每月仅四千元,而非郑某陈述的七千元工资。某公司为此提供了其单位制作的工资表,为了证明郑某工资仅四千元。

     我方观点:1、关于事故的责任认定:郑某受伤系工伤这一事实经过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且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某公司在无法提供足够相反的证据推翻司法裁判文书的,应当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故应由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关于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补缴的问题: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郑某拒绝缴纳并已支付郑某相应社保费用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劳动法》之相关规定,某公司应为郑某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3、关于郑某实际月工资的问题:为此,律师提交了郑某四个月工资转账记录、郑某拍摄的考勤照片、郑某家属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谈话录音,三项证据相结合共同证明郑某每日工资为250元/日。

【结果】

最终法庭采纳了倪海宫律师的意见,认定郑某每日工资250元,月工资按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为5437.5元,并由某公司向郑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62.5元(5437.5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72元(5536元/月*2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1072元(5536元/月*2个月)、停工留薪工资16312.5元(5437.5元/月*3个月),合计76519元;某公司应为郑某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郑某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个人应缴金额部分。     

      

【案例2:变更认罪认罚,成功争取缓刑】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上家从事犯罪活动,仍然组织被告人李某、于某、王某等人形成相对固定的团伙,在辽宁省本溪市、大连市、山东省威海市等地通过收购他人银行账户、对公账户为上家转移赃款提供便利,后又通过网络转账直接帮助上家将赃款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虚拟币套现。2020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于某、王某明知帮被告人张某转移的系赃款,截留赃款后被告人张某不敢报警,遂合谋截留部分赃款。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于某在操作转移赃款时,将一共18 万多元赃款转入被告人李某的支付宝账户,事后被告人李某、于某各分得8.1万元,被告人王某分得1.8万元。现被告人于某的非法获利57000元已上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王某的非法获利11500元已上交给公安机关。2020年12月16日,公诉机关认为,因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帮被告人张某转移的系赃款,笃定截留赃款后张某不敢报警,遂合谋截留部分赃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本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上记载“建议判处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倪海宫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阅卷,详细了解本案的证据和相关事实,会见王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其分析法律风险和后果,听取其对案件的陈述及诉求,结合卷宗资料,认为此案在犯罪构成、法律适用上没有异议,但是王某具有如实供述、初犯、从犯、已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认为如能争取退还全部的赃款及罚金,在量刑上还是可以尽量争取从宽处理的。律师在取得王某的同意后,着手开展退赃事宜。2021年4月28日,律师联系家属缴纳赃款,并协助家属于当日办理退赃手续。2021年5月12日,公诉机关在律师的见证下重新与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采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由原先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变更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

【结果】

2021年6月23日,乐清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受援人于当日释放,顺利办理社区矫正所需资料。